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北京金海雀广告艺术有限公司 |
性别: |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700221824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石民初字第00759号 |
立案时间: | 2014年09月03日 |
案号: | (2014)石执字第01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442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二○○九年四月至二○一二年七月杨晓京与北京金海雀广告艺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金海雀广告艺术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前支付杨晓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万五千元; 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杨晓京负担(已交纳);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0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