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吴长河 |
性别: | 男 |
年龄: | 57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31957****0010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蚌民一终字第00198号、(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198号 |
立案时间: | 2014年09月01日 |
案号: | (2014)蚌山执字第00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长河、第三人蚌埠大家名酒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升平街111号时代广场E区1号、2号、3号房屋腾退给四原告。二、被告吴长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四原告房屋租金75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1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时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0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