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刘召学 |
性别: |
男 |
年龄: |
61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5129021953****0893 |
执行法院: |
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成民终字第2994号 |
立案时间: |
2008年12月11日 |
案号: |
(2009)锦江执字第00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8)锦江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二.刘召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杨其彪、杨宁、杨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04960.67元。三.驳回杨其彪、杨宁、杨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32元,由杨其彪、杨宁、杨冬负担837元,刘召学负担19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7.9元,杨其彪、杨宁、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0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