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顾昊 |
性别: | 男 |
年龄: | 30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3212021984****0031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执行依据文号: | 11泰海民初3454 |
立案时间: | 2014年03月25日 |
案号: | (2014)泰海执字第00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爱军借款人民币56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56500元为本金,自2010年2月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陆爱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8元,由被告顾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0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