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王金梁 |
性别: | 女 |
年龄: | 44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6197108261513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74号 |
立案时间: | 2014年11月04日 |
案号: | (2015)二中执字第006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万川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截至2014年2月10日的利息及复利共计430009.4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王金梁、赵一枝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川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0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