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班长增 |
性别: |
男 |
年龄: |
52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3707031963****001X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南民初字第20112号 |
立案时间: |
2013年12月26日 |
案号: |
(2014)南执字第100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桂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 二、被告武桂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扣减已支付的2万元)。 三、被告武桂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3900元。 四、被告班长增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杨敬礼对被告班长增提供抵押的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456号龙润花园2号商住楼2-07房屋一处(潍房他证寒亭字第0007677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0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