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陈琼 |
性别: |
女 |
年龄: |
27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350402198802204023 |
执行法院: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省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425执1514号 |
立案时间: |
2016年08月30日 |
案号: |
(2016)闽0425民初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章进阳、陈琼同意偿还给原告刘剑借款本息93600元 (利息计至2015年12月26日),该款定于2016年2月4日前还14500元,2016年2月27日前还5000元,自2016年3月起至2017年4月每月27日前各还5000元,2017年5月27日前还41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章进阳、陈琼转入原告刘剑在大田工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卡号:6222081404000669457)。二、被告章进阳、陈琼若未能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任一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刘剑有权就被告章进阳、陈琼未偿还的借款及自2015年12月27日起的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101.50元,由被告章进阳、陈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发布时间: |
2016年09月08日 |